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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问题

来源:http://www.zhiduojincs.com/ 时间:2021-03-26 00:00:00浏览次数:982次

请问支付境内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是否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前对合同进行备案?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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