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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印花税的缴纳有什么大误区?

来源:http://www.zhiduojincs.com/ 时间:2021-01-27 00:00:00浏览次数:899次

印花税是我们会计工作中经常接触的一种税。由于涉税金额通常较小,容易被忽视,导致税收风险。

今天,我想总结一下印花税的五个常见误区。


1、 签订电子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因此,以电子合同代替纸质合同同样需要缴纳印花税。


2、 合同签订后又取消已缴纳的印花税可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因此,合同取消后即便合同约定的事项尚未履行,企业已缴纳的印花税仍然不能退还。


3、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对于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看到这里,有读者朋友可能会问,“我们个人购买商品房签订的合同是不是也需要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呢?”

这就要提到一个印花税优惠政策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签订借款展期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七条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因此,只要合同内容符合上述要求,甲企业可以免征印花税,省了一笔开支~


5、实收资本有增有减、增加部分全额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规定:

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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