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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自然人控制的公司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征企业所得税?

金女士 | 悬赏:0 | 分类:工商变更 | 地区: 海口 | 浏览 50 次 | 2021-04-08 08:48:38

A自然人持有B、C两家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其中B公司持有D公司80%股权。D公司的注册资本是2000万(即初始净资产为2000万),现在净资产已经达到了3000万。现在B公司计划将D公司的50%股权转让给A自然人的子公司C企业,把30%的股权转让给A自然人,目的只是想调整股权架构,这两种种情况下B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佳答案

2021-04-08 08:48:51

由于转让对象分别是自然人股东和同一100%控制下的企业,因此需要分别处理。

一、转给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第二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因此,问题中描述的B公司持有D公司50%股权,转让给同一100%控制下C公司,只要满足上述规定中的条款,就可以不交企业所得税。

二、转给个人股东

B公司把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如果股东并无现金再出资收购转让股权的话,就等同于B公司向股东分红或股东收回部分投资。

如果按照分红处理,股东A自然人当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按照收回投资处理,则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因此,对于转让给自然人股东的,无论哪种处理,实际上就是视同B公司进行股转转让,转让收入需要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当B公司转让收入大于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部分,为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需要作为应税收入处理,按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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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会计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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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答 (1)

  • 管理员 | 会计 2021-04-08 08:48:51

    由于转让对象分别是自然人股东和同一100%控制下的企业,因此需要分别处理。

    一、转给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第二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因此,问题中描述的B公司持有D公司50%股权,转让给同一100%控制下C公司,只要满足上述规定中的条款,就可以不交企业所得税。

    二、转给个人股东

    B公司把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如果股东并无现金再出资收购转让股权的话,就等同于B公司向股东分红或股东收回部分投资。

    如果按照分红处理,股东A自然人当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按照收回投资处理,则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因此,对于转让给自然人股东的,无论哪种处理,实际上就是视同B公司进行股转转让,转让收入需要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当B公司转让收入大于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部分,为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需要作为应税收入处理,按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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